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1989年7月4日,最高法院
函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請字第1號關于個體工商戶閻興文、黃祥榮所經營商店被拆除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了建設部和化工部的意見,我們認為: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遷糾紛可以作出處理決定,也可以根據其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個體工商戶閻興文和黃祥榮是拆遷戶,在他們拒不搬遷的情況下,開陽縣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精神以及開陽礦務局的申請,強制執行閻、黃搬遷并無不當。至于一些遺留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你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