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6月19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7年6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內,從事滾裝客船、普通客船輪渡運輸以及為輪渡運輸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滾裝客船,包含火車輪渡滾裝客船。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價格、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海南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 協調處理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三)組織編制、及時調整瓊州海峽船舶班期,并組織實施;
(四)提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的措施、編制疏運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實施涉及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相關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發布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誠信、船舶班期、氣象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瓊州海峽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交通運輸、海事等主管部門。
第五條 滾裝客船輪渡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運營。如需變更運營模式,應當由省海峽辦擬訂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普通客船輪渡運輸應當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省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應當采用設置意見箱、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收集旅客意見,處理旅客投訴,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安排船舶裝卸、錨泊;
(二)按照省海峽辦組織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班和限時裝載;
(三)設置相應的港口作業設施,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裝卸、錨泊服務,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場所;
(四)設置相應的安全檢查設施和消防設施,健全并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建立違禁物品處置機制;
(五)定期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確保有關設備、設施安全有效;
(六)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旅客、車輛上下船舶、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
(七)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防止違禁物品進港上船,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八)建設覆蓋旅客進站、查驗票、車輛進港、違禁物品查堵及碼頭前沿等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將視頻信號按照要求傳輸至省海峽辦及相關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省海峽辦組織編制的船舶班期,組織符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要求的船舶投入營運,定期對船舶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高效的服務;
(二)服從港口調度指令,在指定的碼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港口裝卸作業,合理配載,禁止船舶超載,不得無故脫班或者提前、延時開航;
(三)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防止違禁物品上船,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四)提供乘船須知和開航前安全宣傳服務;
(五)在船舶上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不得強行代理;
(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客票和運輸單證;
(三)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
(四)按照規定報送統計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旅客、車輛應當遵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檢查制度。
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藏匿旅客、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或者將違禁物品謊報、瞞報為普通貨物進港上船。
第十一條 旅客購票、驗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實名制。旅客、車輛實行一票過海。
第十二條 輪渡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船舶經營人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并與其他運輸方式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船舶經營人應當提前30日在網站和港口售票點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輪渡運輸價格。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性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港口經營性服務收費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收受錢物;
(二)拒載旅客和適裝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旅客、車輛大量滯港時,省海峽辦應當會同當地政府及時進行緊急疏運;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應當服從省海峽辦采取的緊急疏運措施。
第十六條 省海峽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對參與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港口、船舶開展服務質量考評,并計入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價格、海事以及省海峽辦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可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檢查。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海峽辦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裝卸、錨泊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未按照省海峽辦組織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班或者限時裝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項,未設置相應的安全檢查設施和消防設施,或者未健全并落實安全檢查制度,或者未建立違禁物品處置機制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六項,未維護旅客、車輛上下船舶、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七項,未履行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職責的。
第十九條 船舶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海峽辦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重新排班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未按照省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營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不服從港口調度指令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未履行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職責的。
第二十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海峽辦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未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強行代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項,使用的客票或者運輸單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未建立業務記錄或者管理臺賬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報送統計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利用車輛藏匿旅客、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或者將違禁物品謊報、瞞報為普通貨物進港上船的,由省海峽辦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海峽辦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對旅客、車輛未實行一票過海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非法收受錢物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拒載旅客和適裝車輛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設定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價格、海事以及省海峽辦等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凡始發地或者終點地為瓊州海峽區域范圍內的輪渡運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