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政府令第51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7年5月19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
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
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支持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確保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下沉基層實施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開陽縣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委托實施市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開陽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陽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具體事項按照附件《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表》實施。
二、行政許可下放前實施部門、行政許可委托部門應當分別加強對下放事項承接部門、被委托部門的業務培訓、業務指導、跟蹤監督和便捷服務,承接部門、被委托部門應當主動銜接、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行政許可下放實施的,承接部門應當將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公示,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委托實施的,委托部門應當將被委托部門和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對被委托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部門應當與被委托部門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合同,載明委托和被委托部門名稱、委托事項、委托范圍、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內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委托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被委托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并且將被委托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情況報送委托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五、本決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表(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