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水發〔201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運輸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港口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對外貿易和航運事業發展,依據《港口法》《價格法》和《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港口收費政策
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計費范圍,由國內客運運營企業向港口經營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干費以外對任何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單獨設項、另行收費。
理貨服務費和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理貨公司、引領服務單位分別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國際船舶多點掛靠停泊費優惠幅度和貨物堆存免費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與港口經營人協商確定。
拖輪費計費方式由按拖輪馬力和工作時間收費改為按被拖船舶類型和大小收費。對航行國際航線超大型船舶引航費實行收費總額封頂控制。拖輪費、引航費的具體計費辦法詳見《辦法》。
二、認真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深化港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是貫徹落實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推進水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辦法》要及時傳達到每個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確保改革成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進一步加強拖輪、理貨和引航服務管理
沿海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廣泛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對船舶靠離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艘數的經濟性、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加強區域統籌協調,于2017年9月15日前公布本轄區各港口的拖輪艘數標準,并于9月30日前將公布情況報交通運輸部,長江干線各港口的拖輪艘數配備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公布并報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港口理貨行業管理職責,加快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促進理貨平穩、有序發展。要積極推進“陽光引航”,進一步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四、加大港口收費監督指導力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監督收費政策實施,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落實港口收費各項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服務,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5〕206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內貿收費規定和標準的通知>》(交水發〔2005〕234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2日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為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完善港口價格形成機制,維護港口經營、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中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提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計收港口經營服務性費用,適用于本辦法。
各港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運輸的港口收費,比照本辦法有關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港口的收費計費辦法,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干線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費計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港口收費包括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包括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包括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包括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以及提供船舶服務的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理貨服務費。
上述收費項目均應單獨設項計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不得超出以上范圍另行設立港口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主動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示欄(含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要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內方便閱讀的地方,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規范。
第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由港口經營人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和服務內容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附加收費、優惠收費合計確定。
引航(移泊)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抄報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由引航機構對外公布執行。
第五條 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應不遲于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付費人的書面資料提交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進出口艙單及有關資料有誤或需要變更的,應在卸船或裝船前書面通知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
第六條 港口收費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費用計算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按四舍五入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元。
(二)船舶以計費噸為計費單位,按凈噸計算,1凈噸為1計費噸,無凈噸的按總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的按載重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和載重噸的按排水量計,并均按計費噸的收費標準計費。拖輪按馬力計算,1馬力為1計費噸。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體積計算,1立方米為1計費噸。不滿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三)時間以日或小時為計費單位。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0.5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距離以海里或千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計。
(五)面積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六)貨物以重量噸或體積噸為計費單位,既有重量噸又有體積噸的,擇大計費。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體積噸。特殊貨物重量按表1(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進行換算,實重大于換算重量時,按換算重量計算。
(七)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重量噸或1體積噸計算;超過1重量噸或1體積噸的,尾數按0.01進整。每一計費單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集裝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為計費單位。可折疊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應標準的重箱計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貨物的重量或體積,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為準。港口經營人、管理人可對貨物的重量或體積進行核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重量或體積與核查不符的,以實際核查結果作為計費依據。
第八條 除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均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計收費用。
第二章 貨物港務費
第九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貨物及集裝箱,由具體負責維護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錨地等港口基礎設施的單位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貨物港務費。
第十條 外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貿貨物港務費按表2(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外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國際過境貨物;
9.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條 內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貿貨物港務費按表3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內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
9.用于本港建設的貨物;
10.購進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二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由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經營人,按表4 (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計收進、出港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三條 外貿進、出口內支線運輸集裝箱,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掛靠港口的港口經營人代交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四條 外貿進口貨物及集裝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經水運前往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中途港計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并繼續經水運前往原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到達港計收。
第十五條 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進口化肥、國際轉關和國際過境貨物及集裝箱;
9.集裝箱空箱(含商品集裝箱)。
第四章 引航(移泊)費
第十六條 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在120000凈噸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55000元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5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5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四)大連、營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日照、連云港、上海、寧波、廈門、汕頭、深圳、廣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亞港以外的港口(港區),引航費加收引航附加費,最高不超過每計費噸0.30元。
(五)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過閘,引航費加收過閘引領費,過閘引領費按表5編號1(C)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七條 引領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6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6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第十八條 港口的引航距離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引領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由引航機構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移泊費。引領國際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引領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C)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
第二十條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航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按表7(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20000計費噸以上船舶和4000計費噸以上由拖輪拖帶駁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費收費標準由引航機構與船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港內移泊費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
第二十一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引航(移泊)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1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2000計費噸;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300計費噸,其他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500計費噸。
第二十三條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第二十四條 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費按拖輪的功率(馬力)與所拖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計費噸合計計收。
第五章 拖輪費
第二十五條 船舶靠離泊使用拖輪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提供拖輪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拖輪費。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每拖輪艘次費率分別按表8(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表9(航行國內沿海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和表10(航行國內內河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計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離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艘數的配備標準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后公布。長江干線拖輪艘數的配備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會同沿江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 被拖船舶靠離的泊位與最近的拖輪基地距離超過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輪費可按基準費率的110%收取;距離超過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條 拖輪費與燃油價格實行聯動,燃油價格大幅上漲或下跌影響拖輪運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適當調整拖輪費基準費率標準。具體聯動機制和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停泊費
第二十八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停泊費。停泊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停泊費分別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A)和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A)規定費率計收。
(二)下列航行國際、國內航線的船舶,分別按表5編號2(B)和表6編號2(B)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1.貨物及集裝箱裝卸或上、下旅客完畢4小時后,因船方原因繼續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檢修的船舶(等裝、等卸和裝卸貨物及集裝箱過程中的等修、檢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畢繼續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裝卸的船舶;
5.國際客運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條 停泊在港口錨地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由負責維護港口錨地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C)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條 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錨地停泊以24小時為1日,不滿24小時的按1日計。船舶在港每24小時交叉發生碼頭、浮筒、錨地停泊的,停泊費按表5 編號2(A)規定費率計收。
第三十一條 系靠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視同停泊碼頭、浮筒的船舶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二條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氣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內留泊,以及港口建設工程船舶、軍事船舶和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費。
第七章 駁船取送費
第三十三條 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輪取送駁船到碼頭裝卸貨物,由提供拖輪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駁船取送費。駁船取送費經雙方協商可選擇下列計費方法:以駁船重量和取送距離計費,自港口中心錨地至裝卸貨物碼頭,只按重載一次計算,距離在5千米及以內的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A)規定費率計收;距離超過5千米的按表6編號3(B)規定費率計收。
第八章 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四條 為在船艙散貨上加裝貨物進行平艙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艙費。散貨在裝艙過程中的隨裝隨扒、裝艙完畢后扒平突出艙口頂尖和為在散貨上面裝載壓艙包所進行的一般平艙,不得收取特殊平艙費。
第三十五條 船舶按規定使用圍油欄,由提供圍油欄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編號4規定費率計收。
第三十七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特殊平倉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3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三十八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編號5規定費率計收。
第九章 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三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運輸的貨物及集裝箱提供港口裝卸等勞務性作業,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港口經營人為客運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客運和旅游船舶運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四十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的包干范圍包括港口作業的全過程,港口經營人應分別將下列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客運港口服務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單獨設立收費項目另行收費:
(一)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散雜貨裝卸,集裝箱裝卸,鐵路線使用,鐵路貨車取送,汽車裝卸、搬移、翻裝,集裝箱火車、駁船裝卸,集裝箱拆、裝箱,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起貨機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縫包,分票,挑樣,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岸機使用,以及困難作業,雜項作業,減加載,搗載,轉棧,超長(笨重、危險、冷藏、零星)貨物作業,地秤使用,軌道衡,尺碼丈量,庫內升降機或其他機械使用,除塵,集裝箱清洗,成組工具使用。
(二)客運港口服務:客運和旅游客運碼頭服務、港站使用服務、行李代理、行李裝卸、進出碼頭迎送旅客。
第四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可根據港口作業情況增加或減少第四十條規定的作業內容,但均應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統一計收,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二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包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和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
第十章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
第四十三條 貨物及集裝箱在港口倉庫、堆場堆存,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費。
第四十四條 經港口經營人同意,在港口庫場進行加工整理、抽樣等,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庫場使用費。
第四十五條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十一章 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四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氣)、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四十七條 船舶供應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水、油、氣、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滿尺丈量”是指按《進出口商品貨載衡量檢驗規程》(SN/T 0892)進行的丈量。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貨物。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節假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業時間是指21時至次日8時時段內連續8小時的作業時間,具體時間起訖點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五十一條 沿海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的50%計收;長江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的費率計收;承運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氣(外貿進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氣除外)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規定費率的50%計收。
第五十二條 對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的港口作業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對軍事運輸的港口作業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負責軍事運輸的管理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2015年12月29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停止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表1 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
貨物名稱 計算單位 換算重量(千克)
駱駝、牛、馬、騾、驢 頭 1000
豬、羊、狗、牛犢、馬駒、騾駒、驢駒 頭(條、只) 200
散裝的豬崽、羊羔 頭(只) 30
籠裝的豬崽、羊羔、家禽、家畜、野獸、蛇、卵蛋 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幾、書架 個 30
魚苗(秧、種) 立方米 800
其它不能確定重量的貨物 立方米 1000
家具(折疊的除外) 自重加兩倍
各種材料的空容器(折疊的以及草袋、布袋、紙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注:自重加兩倍是指貨物本身毛重再加兩倍。
表2 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分類 編號 貨物及集裝箱名稱 計費單位 費率(元)
進口 出口
貨物 1 煤炭、礦石、礦砂、礦粉、磷灰土、水泥、純堿、糧食、鹽、砂土、石料、磚瓦、生鐵、鋼材(不包括廢鋼)、鋼管、鋼坯、鋼錠、有色金屬塊錠、焦炭、半焦、塊煤、化肥、輕泡貨物 重量噸 1.40 0.70
體積噸 0.90 0.45
2 一級危險貨物、冷藏貨物、古畫、古玩、金器、銀器、珠寶、玉器、翡翠、珊瑚、瑪瑙、水晶、鉆石、玉刻、木刻、各種雕塑制品、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藍、地毯、壁毯、刺繡 重量噸 6.60 3.30
體積噸 4.40 2.20
3 其他貨物 重量噸 3.30 1.65
體積噸 2.20 1.10
集裝箱 4 裝載一般貨物的集裝箱、商品箱 箱(20英尺) 40.00 20.00
箱(40英尺) 80.00 40.00
5 裝載一級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冷藏箱(重箱) 箱(20英尺) 80.00 40.00
箱(40英尺) 160.00 80.00
注:1.“輕泡貨物”是指每1重噸的體積滿4立方米的貨物,但每件貨物重量滿5噸的按重量噸計費。
2.編號1中的“化肥”是指農業生產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編號2中的“一級危險貨物”包括《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第1類、第2類、第7類、第5.2項和第6.2項的危險貨物以及第3類、第4類、第8類、第5.1項和第6.1項中包裝類別Ⅰ和Ⅱ的危險貨物,不包括農業生產用的化肥農藥。
4.原油按編號3中的“其他貨物”計費。
5.其它集裝箱按其內容積與表列相近箱型集裝箱內容積的比例計費。
表3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編號 分類 適用范圍 計費單位 費率(元)
1 貨物 沿海港口 重量噸 0.50
內河港口 1.00
沿海港口 體積噸 0.25
內河港口 0.50
2 裝載一般貨物的集裝箱、商品箱 沿海和內河港口 箱(20英尺) 8.00
箱(40英尺) 16.00
3 裝載一級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冷藏箱(重箱) 沿海和內河港口 箱(20英尺) 16.00
箱(40英尺) 32.00
注:1.其它集裝箱按其內容積與表列相近箱型集裝箱內容積的比例計費。
2.福州港按內河港口收費標準計費。
表4 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
編號 分類 計費單位 費率(元)
1 集裝箱重箱 箱(20英尺) 10.00
箱(40英尺) 15.00
2 貨物 重量噸或體積噸 0.25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標準集裝箱按相近箱型的費率計費。
2.集裝箱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重量噸或體積噸分攤港口設施保安費。
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編號 項目 計費單位 費率(元) 說明
1 引航(移泊)費 計費噸 A 0.50 40000凈噸及以下部分
0.45 40001-80000凈噸部分
0.425 80000-120000凈噸部分
計費噸·海里 B 0.005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計費噸 C 0.16 過閘引領
計費噸 D 0.22 港內移泊
2 停泊費 計費噸·日 A 0.25
計費噸·小時 B 0.15
計費噸·日 C 0.05 錨地停泊
3 特殊平艙費 計費噸 3.70 計費噸按平艙艙口實裝貨物噸數的30%計算
4 圍油欄使用費 船·次 3000.00 1000凈噸以下船舶
3500.00 1000-3000凈噸船舶
4000.00 3000凈噸以上船舶
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編號 項目 計費單位 費率(元) 說明
1 引航(移泊)費 計費噸 A 0.20
計費噸·海里 B 0.002
計費噸 C 0.15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
D 0.12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航行黑龍江水系在港內移泊
2 停泊費 計費噸·日 A 0.08
B 0.12
3 駁船取送費 計費噸 A 0.50 5千米及以內
計費噸·千米 B 0.10 超過5千米
4 特殊平艙費 計費噸 0.80(沿海)
1.65(內河) 計費噸按平艙艙口實裝貨物噸數的30%計算
5 圍油欄使用費 船·次 1000.00 500凈噸以下船舶
1200.00 500-1000凈噸船舶
1400.00 1000凈噸以上船舶
表7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
船舶類型 計費單位(計費噸) 費率(元/千米)
客、貨輪 300以下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20000 0.99
1.48
1.97
2.63
2.96
3.45
3.95
4.77
6.08
8.88
駁船、木竹排、水上浮物 500以下 0.49
500-1000 0.66
1000-2000 0.74
2000-3000 0.82
3000-4000 0.99
注:引航里程按運價里程計算。
表8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 計費單位:元/拖輪艘次
序號 船長(米) 船舶類型
集裝箱船、
滾裝船、客船 油船、化學品船、
液化氣體船 散貨船、雜貨船及其他
1 80及以下 6000 5700 5300
2 80-120 6500 7800 7400
3 120-150 7000 8500 8000
4 150-180 8000 10500 9000
5 180-220 8500 12000 11000
6 220-260 9000 14000 13000
7 260-275 9500 16000 14000
8 275-300 10000 17000 15000
9 300-325 10500 18000 16000
10 325-350 11000 18600 16500
11 350-390 11500 19600 17800
12 390- 12000 20300 19600
表9 航行國內沿海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 計費單位:元/拖輪艘次
序號 船長(米) 船舶類型
集裝箱船、
滾裝船、客船 油船、化學品船、
液化氣體船 散貨船、雜貨船及其他
1 80及以下 3500 3500 3200
2 80-120 4000 4600 4400
3 120-150 4500 5200 5000
4 150-180 4800 6500 5500
5 180-220 5100 7300 6500
6 220-260 5500 9000 8000
7 260-275 5800 10000 8500
8 275-300 6100 10500 9000
9 300-325 6500 11000 9500
10 325-350 6800 11300 10000
11 350-390 7100 11900 10500
12 390- 7500 12500 11900
表10 航行國內內河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 計費單位:元/拖輪艘次
序號 船長(米) 船舶類型
集裝箱船、
滾裝船、客船 油船、化學品船、
液化氣體船 散貨船、雜貨船及其他
1 80及以下 5200 5000 4500
2 80-120 5700 6500 6200
3 120-150 6200 7300 6900
4 150-180 6900 9100 7800
5 180-220 7300 10400 9500
6 220-260 7800 12300 11200
7 260-275 8400 13900 12300
8 275-300 8700 14700 13000
9 300-325 9200 15600 13800
10 325-350 9600 16200 14400
11 350-390 10100 17100 15500
12 390- 10500 18000 1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