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進一步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確保政府規章與法律、法規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49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 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6件)
二、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1件)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5號)
1、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六城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有償使用適用本辦法。有償使用采用招標、拍賣兩種形式”;
2、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下列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屬于協議出讓范圍:店堂牌匾廣告、軟體廣告等”及第三款“依照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規劃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的,不屬于有償使用范圍,但應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刪除第八條“參加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招標的投標人、拍賣的競買人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復印件:(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廣告經營許可證》并取得戶外廣告發布經營權;(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他人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四)經辦人的身份證;(五)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刪除第十一條(二)“投標人必須是具有《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同時,將(三)、(四)、(五)、(六)的序號作相應修改。
5、第十五條修改為:“業主單位需要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免收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費。”
6、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中標人、買受人應當在簽訂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后,十日內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按照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7、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期滿,廣告設施應當自行拆除,仍有使用價值的,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取得下期使用權時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權者應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規劃部門強制執行。”
8、刪除第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其違法設置的設施;對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繳回繼續使用的,依法強制拆除:(一)對已確定招標、拍賣范圍內的戶外廣告陣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設置的;(二)凡屬本辦法第四條招標、拍賣范圍內的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現有戶外廣告在規定期限內或戶外廣告位置招標、拍賣使用期滿后,拒不繳回繼續使用的;(三)中標人、買受人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后,未經市規劃局審批同意,擅自變更轉讓的。”
9、刪除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10、將條文中所有的“規劃局”、“城鄉規劃局”均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并將刪除后的條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