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
公安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令第 142 號
《關于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部 長 郭聲琨
衛生計生委主任 李 斌
2016年12月29日
關于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吸毒成癮認定工作,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對《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中的“同時”修改為“常”。
三、將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四、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五、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六、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七、將第八條第二項中的“多次”修改為“至少三次”,“兩類以上”修改為“累計涉及兩類以上”。
八、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
九、在第二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兩類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類(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類(包括各類苯丙胺衍生物),大麻類,可卡因類,以及氯胺酮等其他類毒品。”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