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 “十條禁令”》的通知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 “十條禁令”》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 “十條禁令”》的通知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 “十條禁令”》的通知
國質檢執〔2017〕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深刻吸取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教訓,嚴明紀律,強化履職盡責,規范執法行為,堅決糾正和嚴肅整治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問題,建設一支秉公執法、無私奉獻的執法干部隊伍,樹立質檢部門的良好形象,總局制定《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十條禁令”》,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質檢總局
2017年7月28日
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十條禁令”
一、嚴禁無證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禁止無證執法、單人執法,禁止臨時人員、聘用人員執法。
二、嚴禁違反程序辦案。嚴格執行辦案程序,嚴格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審批程序,禁止隨意簡化辦案程序。
三、嚴禁案件審理不全面。嚴格執行案件審理規定,禁止案件審理形式化,禁止案件未經集體審理擅自作出處理決定。
四、嚴禁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嚴格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發現辦理的案件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送其他部門;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嚴禁不按規定通報、報告案件。嚴格按照規定通報、報告案件。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作出進一步處理的,及時通報;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六、嚴禁不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嚴格按照“誰處罰、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禁止不公開或變相不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
七、嚴禁違規處置罰沒物品。嚴格執行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截留、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物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拍賣罰沒物品。
八、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禁止將經費與罰沒款掛鉤,禁止將罰沒款數額作為考核依據。
九、嚴禁包庇縱容違法行為。嚴格履職盡責,禁止有案不立、辦人情案、關系案,禁止干擾阻礙執法、向相關人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十、嚴禁以權謀私、收受好處。嚴格遵守廉潔紀律,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