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海規范〔2017〕11號
局屬各單位,有關企業: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規范海洋工程環評審批中介服務,根據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將進一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國家海洋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出借資質等)承接國家海洋局審批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規范環評中介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細化責任,加強環評資質和環評從業人員的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環評中介服務。
三、局將加大對海洋工程環評中介服務工作的監管力度,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繼續承接國家海洋局審批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國家海洋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