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已經2017年5月8日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7年5月18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將
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
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產煤市(地)
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將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委托至各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省國土資源廳和各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權限委托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托手續,及時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實施后,各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在其轄區內以省國土資源廳名義行使生產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采礦權審批登記權,并加強對煤礦企業監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各產煤市(地)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并進行指導、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