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雞西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大常委會
雞西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雞西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2017年6月20日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努力破解執行難,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切實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應及時給予執行。對負有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的當事人,依法強制執行。
二、人民法院是執行工作的主體,應當承擔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責任。要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規范執行程序,健全完善執行工作各項制度,明確執行標準,從制度上規范執行案件流程中各環節的銜接協調,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要依法加強財產保全工作,防止保全財產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開執行裁決文書及其他執行案件信息,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有關單位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不斷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及身份信息實名登記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體制和通報機制,并與人民法院實現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四、人民法院需要協助執行時,應當向協助執行義務主體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將執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義務主體。協助執行義務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阻礙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民法院收取協助執行費用。
五、人民法院要與檢察、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房產、稅務、工商、銀行、證券、保險、招投標等單位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各相關單位應當全面、及時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實際執行。
六、執行聯動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被執行人財產查控機制,建立健全不動產、存款、證券、金融理財產品、保險、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進一步拓展財產查控范圍,實現對被執行人財產查控的全覆蓋和網絡查詢、凍結、扣劃等功能一體化。
七、人民法院要加快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平臺與各類征信平臺的有效對接。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交易、行業準入、資質認定、高消費、出入境等方面的活動。
八、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不依法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其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單位,并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對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的司法建議。司法建議的接收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
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居民、村民)自治組織、個人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執行權。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執行工作。對于國家公職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情況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
十、公安、檢察機關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妨礙執行的行為,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積極偵查;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審判。公、檢、法三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打擊妨礙執行違法犯罪行為工作機制。
十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協作要求,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對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查扣車輛、限制出境等控制措施以及網上追逃等強制措施,并及時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收押監管。檢察機關對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執行、不協助執行、干預執行等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能。
十二、財政部門應當將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加強執行救助和社會救助的銜接配合,保障執行救助工作需要,促進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執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十三、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行人員作風粗暴、敷衍冷漠、推諉扯皮、消極懈怠等執行不力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利用職權辦理人情案和關系案,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予以嚴肅查處;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十四、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報告或以專題調研、執行檢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協助執行義務主體協助執行情況及有關機關單位司法建議反饋情況積極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