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7年第23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按照國土資源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部署和安排,規范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現予公告。
2017年8月10日
國土資源部
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及國土資源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規范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及土地復墾相關政策規定,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土地復墾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復墾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穩步推進的原則,以目標和任務為導向,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維護公平正義。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建立土地復墾義務人名錄庫,明確土地復墾隨機抽查對象。隨機抽查對象為國土資源部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業權人,即土地復墾義務人。土地復墾義務人名錄庫根據變動情況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由國土資源系統相關業務、執法工作人員,部相關技術支撐單位工作人員、土地復墾專家庫專家等組成。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監督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動態更新。
第六條 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土地復墾義務人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對于重大問題或輿情反應的熱點問題,可以設定類別條件選擇檢查對象或監督檢查人員。
第七條 采取內業上圖核查與實地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查,既保證必要的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實地檢查過多。原則上一個項目3年內不重復抽查。對被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項目或地區,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依法監督檢查土地復墾義務人是否依法履行復墾義務。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復墾方案編報與備案、土地復墾資金保障與使用管理、土地復墾實施與驗收,以及復墾利用與成效等。依法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的,要檢查復墾義務人土地復墾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 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按照公布監督檢查名錄、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公布檢查結果的程序開展。
第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依法進行土地復墾年度報告,于每年1月份通過“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監測監管信息系統”(中國土地整治網http://www.lcrc.org.cn)上報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地方各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復墾年度報告情況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將通過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應用最新的遙感影像圖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名錄庫中的項目土地復墾情況進行上圖,開展日常監管。國土資源部根據上圖和日常監管情況、礦山項目數量及類型、土地復墾年度報告等情況,確定實地抽查比例和頻次,組織開展實地隨機抽查。
土地復墾義務人接受實地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檢查中發現礦山企業有不符合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行為的,納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予以除名。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依法依規整改,處理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是否審查通過項目建設用地申請,是否批準新的采礦許可證申請或者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申請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在遵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檢查結果在國土資源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開展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廉潔執法。同時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五條 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及其他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無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