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
1989年8月8日,最高法院
函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滬高經核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你市虹口區,合同承攬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縣,松江縣應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區法院和松江縣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現兩院在管轄上發生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由上海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