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尤猛軍
2017年6月23日
福州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依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戶外臨時性廣告的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臨時性廣告,是指因慶典、文化、體育、商業活動的需要,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場地及設施等設置的橫(條)幅、布幔、道旗、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業性短期戶外廣告。
第四條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本市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局)負責轄區范圍內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設施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
(一)人行天橋、高架橋、江河橋梁及路燈線桿;
。ǘ┬械罉浠蚬簿G地;
(三)道路交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志;
。ㄋ模╅}江兩岸建筑物朝向江面的立面;
。ㄎ澹﹪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袇^市容嚴管道路,具體范圍由市城管委對外公布。
因節慶日或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在上述禁止區域或設施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應當報請市政府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每次批準的設置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在相同位置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應當間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長設置時限,應當報請市政府同意。
第七條 設置道旗、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請;設置橫(條)幅、布幔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區市容局提出申請。
申請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ǘ⿷敉馀R時性廣告設置的形式、范圍、數量、時限和效果圖;
(三)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場地或附著設施的業主同意證明;占用城市道路的需征得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應當安全、有序、美觀,符合市容觀瞻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所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確保安全、可靠。
第九條 設置路燈線桿道旗廣告的,應當具有保護立桿表面的措施,設計美觀、協調和大氣,并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單根路燈桿上最多設置兩面,單面幅面寬度不大于0.8米,高度不大于1.8米,廣告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條 設置布幔式廣告的,其總面積宜小于等于設置建筑物外墻面總面積的40%。
第十一條 充氣模型、實物造型等形式的戶外臨時性廣告,僅限于設置在展銷或展覽會場、運動會場等活動場地內;有關固定裝置應當安全可靠,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設置人應對所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設施安全承擔監管責任。設置人應當加強對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檢查、維護,確保牢固、安全、整潔;對存在破損、污濁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隱患。
遇臺風等災害性天氣或者管理需要,設置人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予以撤除。
第十三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
第十四條 市城管委與區市容局應當實現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情況的信息共享,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區市容局應當加強對轄區范圍內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設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臨時性廣告,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城管委、區市容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違反批準要求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由區市容局責令改正,依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人一年內累計二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一年內暫停受理其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其中設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臨時性廣告,一年內累計二次未及時整改或撤除的,三年內暫停受理其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申請。
第十八條 各縣(市)對戶外臨時性廣告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