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2017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余 紅 勝
2017年7月24日
三明市市區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范公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文明建設,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和制度化。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文明創建,推進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日常宣傳和引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區承擔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辦理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議;
(五)總結、推廣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驗做法;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自覺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八條 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禮儀,衣著得體,用語禮貌,不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大聲喧嘩、吵鬧;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電梯時先出后進,乘坐自動扶梯時靠右側站立;
(三)在公共場所進行文體娛樂等活動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四)不在醫療服務場所、教學活動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
(五)文明如廁,便后沖水,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清潔,不在公共廁所內亂涂亂畫;
(六)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等廢棄物,不損壞公共設施;
(七)養犬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和養犬管理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應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
(八)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堆放物品;
(九)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和天橋、涵洞、電桿、護欄、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法張貼、涂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
(十)文明節慶,文明祭掃,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九條 交通出行應當文明有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時,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不接打手機,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乘車秩序,自覺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自覺維護車廂內秩序和衛生;
(三)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道路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行駛中,駕乘人員不向外拋撒物品;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按照交通信號指示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文明行車、優質服務,不無故拒載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第十條 自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
(二)保護生態環境,減少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三)不露天焚燒落葉、木柴、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積極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等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節能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遵守文明上網有關規定,不發布、傳播虛假、低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信息,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第十二條 旅游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不在文物古跡上亂刻亂畫,與他人友善相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
(一)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不飼養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綠地種菜;
(三)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在公共部位、設施設備上亂涂、亂畫、亂張貼;
(四)不在樓道、房前屋后堆放雜物;
(五)不從建筑物向外拋撒物品;
(六)有序停放車輛,不侵占公共通道,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保持環境衛生,在指定地點投放垃圾,不亂倒、亂堆垃圾;
(八)裝修房屋不妨礙他人正常作息;
(九)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中確定的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
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發揮社區精神文明共建理事會作用,共建聯創,營造平安、和諧的社區氛圍。
第十四條 促進文明家庭建設,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風。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關愛空巢老人、殘疾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加強日常幫扶。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銀行、郵政、電信、醫院、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燃氣等窗口服務行業、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特點,深化“滿意在三明”活動,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措施,優化服務環境,提升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不違約、不失信。
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交易習慣和商業道德,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
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
第三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十七條 倡導助人為樂,在他人出現困難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危害時,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倡導和支持扶老救孤、助殘助學、扶貧濟困、賑災捐贈等慈善公益活動,并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或者人體器官(組織),并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捐獻意愿、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對捐獻者及其近親屬在臨床用血、接受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或者優先待遇。
第二十條 倡導低碳、環保、健康的綠色生活方式,主動減少日常生活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倡導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產品。
倡導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適量點餐、文明用餐。倡導消費者對在餐館飯店就餐后的剩余飯菜進行打包。
第二十一條 倡導和支持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開展志愿服務精準對接。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二條 倡導開展文明單位(行業)、文明窗口、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
第四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定期開展督查、考核,做好社會調查和測評工作,并公布測評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科學規劃、建設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對文明建設基礎設施的投入。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在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住房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重點領域開展信用記錄,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誠信文明。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表彰、獎勵,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獲得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以及入選“中國好人榜”“福建好人榜”等受到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范。
城市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主次干道、商業街區、賓館、廣場、公園、景區、車站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文明行為規范。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的氛圍。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推進校園文明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全面素質教育內容,促進學生文明習慣養成。
第二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和管理中不文明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及時制止和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等違法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及時制止和糾正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商務、旅游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規范市場秩序,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和網絡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制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系電話號碼等信息,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違法行為人拒不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證實其身份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有關不文明行為違法案件移送、執法協作、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監管,并可以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構成違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文明行為規范,違法情節嚴重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威脅、侮辱、毆打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舉報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