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發出了《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現轉發給你們,以便工作中參照執行。
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立即停止對法院辦案取證收費的函 工商政字〔1989〕第170號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據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辦案需要了解被告辦理企業登記的情況時,向法院收取咨詢費,這種做法不對。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個人收集和調取證據。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同于一般的業務咨詢,不得對此搞“有償服務”。希望你局立即停止這種收費。
198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