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7〕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全國老齡辦,各直屬單位: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2017年8月21日民政部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7年8月29日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2017年8月21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做好“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民政部表彰獎勵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慈善獎”是中國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旨在表彰我國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個人、單位、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負責實施。
本辦法所稱的慈善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華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獎項設置慈善楷模、慈善項目(慈善信托)、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等類別。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150個。包括以下獎項:
慈善楷模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團體,原則上不超過30個。
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具有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原則上不超過50個。
捐贈企業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原則上不超過40個。
捐贈個人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原則上不超過30個。
第四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確定。
第五條 民政部組建當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按《評委會工作規則》對候選對象進行評價。評委會由民政部門、有關黨政部門、軍隊有關單位、人民團體、慈善行業組織、新聞媒體、教育科研等機構的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第七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中華慈善獎”的申報、參評材料審核和初評工作,經社會公示后向評委會辦公室進行推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具體負責范圍包括:
。ㄒ唬┰谑〖壖耙韵鹿ど绦姓芾聿块T登記的企業參評捐贈企業、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的。
。ǘ┰诋數貜氖麓壬苹顒拥漠數貞艏蚍钱數貞艏藛T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的。
。ㄈ┰诘胤矫裾块T登記的社會組織,在省級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等參評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的。
。ㄋ模┢渌诋數亻_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各。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要在其行政區域內進行充分宣傳和動員,挖掘先進典型,擴大活動影響,吸引各方參與,提高推薦質量。
第八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單位和個人自薦,只接受以下推薦:
。ㄒ唬└魇。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關于其行政區域內慈善楷模、慈善項目(慈善信托)、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等的推薦。
。ǘ└鳂I務主管單位關于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參評慈善項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部級單位在職責和業務范圍進行的下列推薦:
1.中央企業、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參評捐贈企業的。
2.港澳臺企業、組織和個人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3.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ㄋ模┲醒胲娢喂ぷ鞑筷P于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評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參評單位和個人,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統一推薦,不向省級民政部門進行申報。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不接受按照屬地原則應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初選并推薦的申報。
第九條 參評“中華慈善獎”,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參評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應提供捐贈票據等證明。
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個人獎項,一般要在其所在單位進行公示。
第十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和各省級民政部門有權就參評材料向參評者和推薦單位進行核實,參評者和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匯總各方推薦,進行形式審查后,形成“中華慈善獎”候選名單,由“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評委對候選名單進行評價。社會公眾同時對候選名單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時間為7個自然日。
第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委評價和網絡投票等情況,統籌考慮候選對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領域和行業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圍名單。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表彰入圍名單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表彰入圍名單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提交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形成擬表彰名單。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民政部官網進行為期7個自然日的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擬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問題反映的,擬表彰名單即為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的,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決定表彰名單。
第十七條 民政部一般于9月5日舉辦“中華慈善獎”表彰活動。
第十八條 已經獲得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項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
已經獲得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中華慈善獎”。
第十九條 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的單位和個人,填報參評材料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不再允許該單位和個人參評“中華慈善獎”。
第二十條 “中華慈善獎”獲得者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決定,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發布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