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關于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起訴和公告送達運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