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保監發〔2017〕66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推進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我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貫徹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9月11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
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
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保障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重要手段,是減少保險消費糾紛、提高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防范保險消費風險聚集的有效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加強和有效開展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樹立服務意識,針對保險消費者關心的熱點、難點和疑點問題及時、準確、客觀地進行風險提示和教育引導,強化保險消費風險監測,推進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一)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合規。緊扣保險消費風險點,依據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規定,及時發布恰當的消費風險提示信息。
——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統籌協調推進行業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消費者組織及新聞媒體等溝通協作。
——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審慎。結合保險消費風險監測情況,本著專業客觀、嚴謹審慎的態度,向消費者提供及時、真實、準確、全面的消費風險提示信息。
(二)工作目標。在全行業建立起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機制,形成多方參與、上下聯動、協同運作、及時有效的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格局,建立保險消費風險提示統一平臺,滿足保險消費者及時、便捷掌握保險消費風險信息的需求,提高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保險消費風險聚集和蔓延。
二、建立完善工作機制
(三)加強制度建設。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建立完善本單位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各項制度,明確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流程,規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保險消費風險監測、識別、評估機制,以及保險消費風險提示信息內容管理、審核、發布制度等。
(四)明確職責分工。
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是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歸口管理部門,會同保監會有關部門搭建統一的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平臺,建立提示信息庫,發布全國性保險消費風險提示,組織、協調、督導行業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各保監局根據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統一部署,將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中,發布區域性消費風險提示,組織、協調、督導轄區內消費風險提示工作。
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行業協會發布行業性消費風險提示,研究制定保險機構消費風險提示行業標準,開展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培訓、交流、宣傳等。保險中介行業組織開展中介領域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研究制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消費風險提示行業標準等。
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認真履行消費風險提示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完善消費風險提示相關制度和流程,把消費風險提示工作融入日常經營、合規管理、消費者服務等環節。
(五)構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做好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制度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保監會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合作,把消費風險提示作為部門重要工作來抓,積極主動做好業務范圍內相關工作。保監局要落實好轄區消費風險提示屬地管理責任,做好區域性消費風險提示發布工作。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結合工作職責開展行業性消費風險提示工作。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履行好消費風險提示工作主體責任。
三、穩步推進統一平臺建設
(六)建立統一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平臺。近期,繼續發揮保監會官方網站風險提示欄目作為消費風險提示信息發布主渠道作用。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在本單位官方網站以專題欄目等形式各自設立消費風險提示平臺。中長期,逐步建設涵蓋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市場主體的統一風險提示平臺。
(七)建立平臺信息匯集機制。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保險消費風險提示信息庫,實時抓取各保監局發布的消費風險提示信息,定期收集保險行業組織及市場主體消費風險提示信息內容。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業務領域內有關消費風險提示內容及問題的咨詢、解答等,并對內容進行審核把關。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及時更新本單位平臺信息,并向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報送平臺鏈接以便信息內容收集匯總。
(八)建立平臺信息發布機制。保監會相關部門、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通過平臺及時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信息。尤其要對發現的保險消費風險苗頭及時發布提示信息,筑牢防控消費風險的防線,防患未然,減少消費糾紛和投訴。
(九)建立平臺信息共享聯動機制。保監會平臺發布的全國性消費風險提示,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通過本單位消費風險提示平臺及時轉載、鏈接。保監局平臺發布的區域性消費風險提示,轄區內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及時轉載、鏈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平臺發布的消費風險提示,可根據情況相互轉載、鏈接。
四、規范運作流程
(十)加強保險消費風險監測、識別。保監會相關部門、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重視對消費風險的監測、識別和評估,加強對消費風險信息的分析研判,有效識別消費風險。高度關注并監測新業務、新領域等蘊含的消費風險,尤其是互聯網業務所潛藏的消費風險。
(十一)增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有效性。消費風險提示的語言要通俗易懂,符合保險消費者的閱讀習慣;內容要緊扣消費風險,增強風險提示的針對性、有效性;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探索建立消費風險提示分類制度,根據消費風險的性質、程度、影響范圍等發布不同類型、等級的消費風險提示。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保監會相關部門、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督促、落實;要強化制度建設,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把消費風險提示納入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常工作體系;要細化工作措施,充實人員力量,并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保障。
(十三)加強聯動協同。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保監局要建立完善與政府有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保險社團組織、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等聯動協同機制,在消費風險提示的發布、研究、宣傳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合作,擴大消費風險提示的成效。保監會相關部門、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行業組織、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研究建立消費風險提示專業咨詢指導機制,邀請產學研領域、新聞媒體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對消費風險提示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專業咨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