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擬在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與試點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和外籍律師的條件
(一)參與試點的國內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師事務所;
2.有專職執業律師20人以上;
3.具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內部管理規范;
4.最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參與試點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為設在北京、上海、廣東的律師事務所(不包括分所)。
(二)參與試點的外籍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在中國境外從事律師職業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執業的律師;
3.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在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
4.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
5.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相應條件。
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參與試點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和外籍律師的條件,試點初期可以限制參與試點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和外籍律師數量。
二、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程序
(一)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采取備案的審查形式。
(二)擬聘請外籍律師的國內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省(區、市)司法廳(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國內律師事務所與外籍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聘用協議應當符合國內企業聘用外籍員工的有關規定。聘用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執業范圍、方式和權利義務、外國法律顧問的過錯承擔方式等;
2.該外籍律師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的證明文件;
3.該外籍律師所在國出具的該外籍律師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如該外籍律師曾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或代表,還需代表處所在地的省(區、市)司法廳(局)出具該外籍律師未受處罰證明文件。
前述第2、3項所列文件材料,應經該外籍律師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的公證、其本國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外交主管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相關省(區、市)司法廳(局)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法律顧問予以備案,并向其頒發外國法律顧問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外國法律顧問的業務范圍和執業方式
(一)外國法律顧問除向受聘的國內律師事務所提供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咨詢外,可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訴訟代理除外),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本所國內律師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服務。
(二)外國律師在聘用期間不得從事或者宣稱可以從事中國法律服務,不得在名義上或者實質上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不得參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不得在國內律師事務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
(三)外國法律顧問對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應由其本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簽署日期。
(四)國內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外國法律顧問購買不低于本所律師水平的執業保險。
各試點地區省(市)司法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對外國法律顧問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指導,抓緊制定出臺開展試點工作的操作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報司法部后實施。
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