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7年8月29日鷹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如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或者日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一個月左右,召開主任會議初步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建議議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機關和部門發出預通知。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應當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在會前組織開展視察、調研,并形成視察、調研報告。
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根據會議預通知要求做好有關議案的文稿和報告的準備,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其他議案和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召開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并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報告等進行討論。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會議召開的時間、會期等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并將會議有關材料分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四)受邀請的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的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設置公民旁聽席。公民旁聽會議按照《鷹潭市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分組會議設第一召集人、召集人各一人,第一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輪流擔任,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委員輪流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分組會議并向主任會議和全體會議匯報本組審議情況。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履行請假手續,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常務委員會委員向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應當分別向會議主持人、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列席會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列席。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初審,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初審,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初審,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擬訂有關議案草案。
第十五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到會作說明。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或者主任會議委托的其他人員到會作說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在會上作說明。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后,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鷹潭市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市長、院長、檢察長或者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屬工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應當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在閉會后七日內整理并形成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經簽發后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限期研究處理。
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后兩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至遲應當在四個月內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后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后,可以就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或者決定。報告工作的機關應當將貫徹執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被詢問的相關單位應當安排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審議的議題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
第三十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上進行。根據專題詢問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專題詢問中的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并納入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的提出和答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的發言應當緊扣審議的議題,力求簡明扼要,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任免案實行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七條 除地方性法規案外,議案如需在文字上作個別修改的,可以將該議案交付表決,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權主任會議審定。
第三十八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通過的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組織。
第四十條 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在《鷹潭日報》等市屬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職、免職或者撤職決定,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在《鷹潭日報》等市屬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