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10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長 沈曉明
2017年9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等3件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省政府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下列3件規章:
一、《海南省取水許可制度若干規定》(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
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1999年7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 2005年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修改 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修改)
三、《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辦法》(2000年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發布 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