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
《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諶貽琴
2017年10月26日
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省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宣傳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
安全監管、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和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做好轄區內高速鐵路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在村(居)民和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居)民維護高速鐵路安全。
第七條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高速鐵路線路、高速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等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并對巡查和處理情況記錄留存。
第八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九條禁止擾亂高速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志和高速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行為的,有權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鐵路護路聯防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也可以向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報告,接到報告、舉報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
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限期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自高速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并公告。
既有高速鐵路線路需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且尚未劃定并公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的方案之日起30日內組織劃定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書面確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后,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并設立標樁。
第十二條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50米內,禁止燒灰、焚燒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500米內,禁止升放孔明燈、無人飛機、小航空器、動力傘等低空飛行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高層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建造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設置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隱患的,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指導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依法給予補償;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水利、電力、通信、石油、燃氣等設施與高速鐵路交叉的,應當事先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優先選擇下穿高速鐵路方案,簽訂安全協議和管理維護協議,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建設安全規范,不得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的方案之日起30日內回復。
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以及鄰近高速鐵路鋪設的管線、渡槽、上跨下穿等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隱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發現自身無法排除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竹木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設施或者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依法給予補償。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設施或者竹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單位或者個人開發利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土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八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的道路、道路橋梁,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道路經營企業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無線電臺(站)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二十條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工程建設,建設工程技術指標不應低于原有標準。
新建、改建、還建工程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高速鐵路車站實行封閉式管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制度。旅客以及其他人員進出站、乘車應當遵守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文明乘車、安全乘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出站及乘車,其監護人或者陪同人員應當加強監護,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對老、弱、病、殘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乘客提供必要便利及幫助。
第二十二條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二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高速鐵路旅客、行包托運人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高速鐵路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擅自跨越車站內鐵路線路以及進入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攀爬、鉆越高速鐵路防護設施設備;
(五)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能夠產生煙霧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治安聯防聯控機制。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信息共享,共同建立高速鐵路治安防范和偵查聯動處置機制。
第二十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和反恐怖工作聯防聯控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納入當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應用,組織、督促高速鐵路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建設。
第二十七條在高速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氣象的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確保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八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屬于職責范圍外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或者接到有關部門關于高速鐵路安全隱患的通報后,應當立即處理,排除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的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本省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的鐵路和200公里以下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