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9月2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研)發(1989)55號《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精神,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而不應只將原案中需改判的個別被告人單獨制作判決書予以改判。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請示報告 魯法(研)發〔1989〕5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接到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請示》,我院討論中一種意見認為,應堅持全案全結的原則,不能將原案中應改判的個別被告人抽出另立一案進行改判;另一種意見認為,將原案中應改判的被告人抽出單獨制作判決書予以改判糾正可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有利于改變目前刑事申訴工作被動的局面。
據了解,目前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各地均不統一,法律規定也不夠具體,特作請示,請批復。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