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政府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7月19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2017年9月26日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
遼源市人民政府決定對2013年5月8日發布的《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83號)作出如下修改:
第四條修改為“全市范圍內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凡年滿16周歲以上,經村集體和相關部門確認,在征收土地的同時,均應按本辦法參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享受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后,戶籍已遷出我市轄區的被征地農民不適用本辦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人員的繳費補貼,適用本辦法。”
《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遼源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推進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構建和諧遼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1〕42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9〕3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從實際出發,建立政府和個人共擔責任,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為輔的籌資模式。堅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劃、政策調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核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格和人數。
市社保部門負責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列支政府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登記、核算、發放、退還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協助市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核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
市財政部門負責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給予被征地農民的繳費補貼,管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市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撥付使用的審計監督。
市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全市范圍內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凡年滿16周歲以上,經村集體和相關部門確認,在征收土地的同時,均應按本辦法參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享受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后,戶籍已遷出我市轄區的被征地農民不適用本辦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人員的繳費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
(一)被征地農民參保時,由財政部門按照其土地出讓金歸屬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 500元,補貼15年,共計22 500元。被征地農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應一次性補貼到位。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個人補貼按戶籍性質,依據《意見》和《通知》規定執行。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補貼增加5元,最高繳費1 000元補貼75元。
(三)個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00元為起點,每個檔次級差100元,個人繳費不設上限,由參保人員自愿選擇。失地后為非農業戶籍的人員選擇100元至1 000元十個檔次的,可享受政府補貼;選擇1 100元以上檔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失地后仍為農業戶籍的人員選擇100元至500元五個檔次的,可享受政府補貼;選擇600元以上檔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六條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及其利息收入等。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七條 養老保險待遇。
(一)領取待遇條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以上;
二是繳費累計滿15年。
到達法定養老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至15年領取待遇。
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終身。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再繳費,可按地方政府繳費補貼加上中央補貼之和為核定標準領取養老金。
達到55周歲的女性,可按繳費補貼及其利息為其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選擇個人繼續繳費,待達到60周歲時,再按照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利息為其核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待遇標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構成:
月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繳費補貼、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利息)+中央補貼
1.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2. 政府補貼。依據個人繳費檔次給予補貼;
3. 中央補貼為55元/月。
(三)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待遇調整的統一政策和資金渠道,同步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根據本人自愿,可選擇退出本制度,并按參加的相應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
本辦法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專項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基金納入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同時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本人提出退出該保險的,只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返還本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并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中的具體規定,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發布的《遼源市市區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65號令)及此前發布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