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1次會議通過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二○○○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號《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除具有金融機構現職工作人員身份的以外,不屬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