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59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等5 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其中4 件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
管理辦法》于2018 年1 月1 日廢止。
省 長
2017 年9 月27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 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2002 年7 月14 日浙江
省人民政府令第146 號公布)、《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
法》(2005 年10 月2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 號公布)、《浙江
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006 年7 月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 號公布)、《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2013 年5 月7 日浙
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 號公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二、《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5 年9 月15 日浙
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 號公布),于2018 年1 月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