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
司法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
司發通〔2017〕114號
各省、自治區司法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司法局、城市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充分發揮律師在促進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是創新城市管理執法方式、促進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廣東、山東等地創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在規范文明執法、提高行政處罰執行率、減少暴力抗法和爭取人民群眾理解支持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實踐證明,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實踐優勢和職業優勢,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有利于增強相關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也有利于引導城市管理相對人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要從全面依法治國和推進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認識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根據各地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指導,積極推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深入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通過“律師駐隊”的方式,為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提供法律服務,促進規范文明執法,引導城市管理相對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執法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城市管理運行機制,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則
——依法履職。駐隊律師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堅持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向城市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提升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依約履職。駐隊律師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承辦輔助城市管理執法的法律事務。城市管理部門依約向駐隊律師交辦法律事務,不得將非法律專業的行政事務等交由駐隊律師處理。
——公正履職。駐隊律師要發揮職業優勢和專業優勢,堅持第三方立場,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法律意見,對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要及時指出,對涉嫌違法的要建議改正,促進城市管理部門不斷提高文明執法的意識和水平。對于行政相對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從事實、法律、程序等方面進行釋法說理,促使行政相對人理解配合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三、工作模式和任務
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主要采取聘請“律師駐隊”的模式。“律師駐隊”是指城市管理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由律師事務所指派一名以上的專職律師常駐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提供法律服務,協助執法。“駐隊律師”不僅要為聘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還要在聘用單位辦公,隨隊赴執法一線提供法律服務。
駐隊律師的工作任務、工作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由各地結合實際,通過法律服務協議方式約定,并在轄區內公示。駐隊律師的工作任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見,對規范城市管理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處置疑難復雜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參與對接受調查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執法相對人進行說服溝通工作,出具律師告知函對相對人履行法律義務進行催告。
(三)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督促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職責,依法規范執法程序。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代理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的訴訟。
(五)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事務。
(六)開展普法教育,協助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法治宣傳和普法活動,協助開展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
(七)與所服務城市管理部門約定的其他職責。
在開展“律師駐隊”工作的同時,要注重發揮城市管理部門公職律師職能作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構建一支既熟悉城市管理業務工作,又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公職律師隊伍,實現駐隊律師與本單位公職律師良性互動、優勢互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律師協會要認真做好律師事務所推薦和駐隊律師的選派、指導、培訓、評估和獎懲工作,不斷提高駐隊律師工作質量和效率。參與城市管理執法的律師應當政治堅定、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善于做群眾工作。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條件選派律師開展駐隊工作,并建立駐隊律師工作記錄制度、重大疑難問題集體討論制度、定期培訓制度等,提升駐隊律師的專業化水平。
(三)駐隊律師要精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熟悉城市管理執法的特點和要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確職責定位。在為城市管理部門提供法律意見時,側重發揮法律參謀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對執法相對人時,注重體現中立地位,發揮律師職業優勢和第三方作用,引導行政相對人依法表達訴求,減少因執法產生的摩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城市管理部門要為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對于律師查閱執法記錄、咨詢了解所參與法律事務相關情況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于律師提出的處理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對于應當聽取駐隊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制定開展律師駐隊工作的實施辦法,積極穩妥推進工作。各省(區、市)可以在全省(區、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落實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專項經費,將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公開政府購買律師服務的信息及綜合考評信息,形成長效機制。
(三)健全協調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要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要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推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更好開展。
各地開展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情況,請于12月30日前報司法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司法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