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號的請示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此復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結論不服可否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請示 川法研〔1989〕23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國務院1987年6月26日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有的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對其性質是屬于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甚至是否應當受理發生爭議,認識分歧,請示我院研究解決,經我們研究認為: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屬于科學技術鑒定,起證據作用,而不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不能將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列為被告;
二、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如當事人以索賠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目的提起訴訟的,可動員變更訴訟請求,將醫療單位列為被告,按民事案件立案審查。堅持按不服鑒定結論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