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
市政府令第161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安
2017年10月23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中辦發電〔2017〕13號有關規章清理要求,確保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有效落實,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1、第五條第(四)項修改為:“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考評”。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應當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許可”。
3、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條。
4、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拒不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
二、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1、刪去第八條、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項。
2、刪去第九條第(一)項中的“公用事業附加費”、第九條第(二)項。
3、第十四條修改為:“鼓勵創建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小區予以命名”。
三、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納入儲備的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五、南昌市專利促進和保護辦法
刪去第六條第(三)項。
六、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條中的“英雄開發區、桑海開發區”。
七、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房產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八、南昌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無障礙設施毀損的,應當及時修復,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南昌市八一廣場管理規定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2、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八一廣場舉辦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第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同意”修改為“批準”,刪去第(七)項中的“攜帶寵物”;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行為,經勸離無效,屬第(五)、(七)、(八)、(九)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至50元罰款”。
4、刪去第十六條。
十、南昌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九條。
十一、南昌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十二、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城市客運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載客營運的,按照《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執行”。
十四、南昌市行政執法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的規定報送有關機關備案”。
十五、南昌市開發區行政執法若干規定
刪去第二條中的“英雄經濟技術開發區”、“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
《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并對部分規章的條文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