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你庭藏法(1989)行字第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在法定期限內未得到復議機關的答復,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之后,收到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而只是因為郵寄或意外事件而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未及時收到,且原告對復議決定仍不服,人民法院應以復議決定為審理客體;如果行政復議決定不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或者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但由于復議機關自身的過錯而未及時送達的,人民法院仍應以原行政行為為審理客體。
此復
附: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有效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理期間復議機關又作出復議決定的,這個復議決定是否有效?特此請示,請予答復。
198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