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7年11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對“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以下5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與執行標準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
二、《四川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號發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發布)。
四、《四川省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