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金珠等與張順芬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金珠等與張順芬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金珠等與張順芬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金珠等與張順芬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函
198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黃金珠、李曉武與張順芬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根據報告所述案情,經研究認為:張順芬與李家訂立的房屋典當契約中約定該房屋如倒塌,修理費暫由李家墊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壞倒塌時,張順芬不在當地,李家利用舊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約定,雙方仍是典當關系,不發生原房主產權消滅的問題。因此,張順芬于1982年起訴要求回贖,應予準許,但按約定付足典價,并對李家重建所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