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案
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案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4 號
《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案》已經2017年11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7年11月24日
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清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第九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規則、意見等!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但在上位法規定的種類、范圍、幅度內予以細化和補充的除外!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起草說明和規范性文件文本,時間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征集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采納,不宜采納的,應當予以說明,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提議人!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可能存在風險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草稿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風險等級及時提出繼續制定、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議。對于存在風險并建議繼續制定的,應當提出詳細應對預案,及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八、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統一由政府辦公廳(室)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給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將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后按程序制發文件!
九、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報請市、縣級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提供制定說明。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十、第二十二條作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前置審查”,改為“合法性審查”。
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委托本機關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專家執行合法性審查任務,但需以法制機構的名義出具審查意見!
第三款修改為:“受委托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十一、第二十三條作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行政強制措施”,改為“行政強制”。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是否有妨礙統一市場形成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的內容。”
十二、刪除第十八條。
十三、第十九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發布機關的法制機構均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報送審查的意見。
“提請集體討論或簽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向法制機構發函征求意見,或者邀請法制機構參加座談,法制機構的函復意見、會簽或者在非正式活動上表達的意見,不屬于合法性審查意見!
十六、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八、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規范性文件除外!
十九、刪除第三十條。
二十、第三十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中刪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報送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印發后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制定說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備案。”
二十三、第四十四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30日內答復建議人;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復30日內提出復核建議。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范性文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復核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復核,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復核意見!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名稱為“清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各級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政府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因法律法規或政策重大調整的,應當適時組織專項清理。
“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結果,一般采取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方式,也可以將廢止目錄、宣布失效目錄、修改目錄一并公布。列入修改目錄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修改完成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視為廢止!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規范性文件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適時對執行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清理結果和清理意見徑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應當組織清理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由實施部門組織,并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范性文件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二十五、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規范性文件報告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徑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二十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二十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二十八、刪除第四十八條。
二十九、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措施!
三十、《辦法》中的“審核”均改為“審查”。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根據本修正案,《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新公布。
邯鄲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2009年1月2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7年11月2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第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清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具有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層級監督工作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統計報告、監督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工作,條件成熟的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也應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具有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單位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
第二章 制 定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權的組織;
(四)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臨時設置的機構不得單獨制發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責。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規則、意見等。
規范性文件不得稱“條例”。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具體、明確、規范、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事項,一般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但在上位法規定的種類、范圍、幅度內予以細化和補充的除外。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應當全過程公開,充分調研論證,采取多種形式聽取管理相對人、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起草說明和規范性文件文本,時間一般不少于15日。
征集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采納,不宜采納的,應當予以說明,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提議人。
第十三條 可能存在風險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草稿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法律糾紛等方面的事項,確定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評估風險等級及時提出繼續制定、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議。對于存在風險并建議繼續制定的,應當根據風險等級提出詳細應對預案,及防范、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第十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領導人簽署或集體研究。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也可以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發布。
第十六條 市、縣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統一由政府辦公廳(室)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審簽給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將合法性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后按程序制發文件。
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
第十七條 報請市、縣級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提供制定說明。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必要性;
(二)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三)主要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采取直接審查、委托審查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委托本機關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專家執行合法性審查任務,但需以法制機構的名義出具審查意見。
受委托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
(三)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依據是否合法、適當;
(四)是否有妨礙統一市場形成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的內容;
(五)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規范;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經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發布機關的法制機構均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政府或部門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報送審查的意見。
提請集體討論或簽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向法制機構發函征求意見,或者邀請法制機構參加座談,法制機構的函復意見、會簽或者在非正式活動上表達的意見,不屬于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三章 公 布
第二十五條 縣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采取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眾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授益性的規范性文件除外。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后,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執行。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同級政府公報或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在報紙、公示欄等載體上公布。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政府公報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是標準文本。
第二十八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辦公場所或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集中查閱場所提供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備 案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部門規范性文件于發布后15日內向同級政府報送備案;
(二)鄉(鎮)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于發布后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報送備案。
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徑送相關政府法制機構,由政府法制機構行使備案登記、審查職責。
第三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
國稅、地稅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部門代管的二級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代管機構報送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文件文本、相關依據和制定說明,并按照規定格式一式兩份裝訂成冊,同時報送電子文檔。
制定說明的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報送省政府備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印發后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制定說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向省政府報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式兩份報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受理登記;不符合規定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正備案材料的,視為沒有報送備案,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直接審查、委托審查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直接審查、委托審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或者征求有關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自受理登記后30日內完成。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
第三十七條 備案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后1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并書面回復辦理結果。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責令撤銷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審查時認為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30日內答復建議人;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復30日內提出復核建議。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范性文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復核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復核,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復核意見。
第五章 清 理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各級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政府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因法律法規或政策重大調整的,應當適時組織專項清理。
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結果,一般采取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方式,也可以將廢止目錄、宣布失效目錄、修改目錄一并公布。列入修改目錄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修改完成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視為廢止。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適時對執行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清理結果和清理意見徑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應當組織清理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由實施部門組織,并提出廢止、修改或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范性文件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報告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備案情況,徑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發布上年度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通報。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四十七條 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措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4日公布的《邯鄲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規定》(邯政〔2001〕17號)、2003年6月13日公布的《邯鄲市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1號)、2006年4月12日公布的《邯鄲市規范性文件時效評估制度規定》(〔2006〕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