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ù筮B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活動,完善急救醫療體系,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等急救醫療活動及其指導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以下稱院前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辦法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置急診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院內急救機構)為院前急救機構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突發急癥或者意外受傷現場對急、危、重傷病員實施的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性救護活動。
第四條 急救醫療活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倡導公眾參與,鼓勵自救互救。
第五條 院前急救醫療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急救醫療活動,支持急救醫療事業發展。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急救醫療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急救醫療活動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普及工作。
鼓勵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公益性宣傳,倡導救死扶傷精神。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設急救知識和技能課程,提高學生安全意識。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規范、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尊重并配合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
第九條 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活動,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遵守急救醫療活動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二章 急救醫療體系
第十條 本市急救醫療體系包括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以及開展社會急救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120”急救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調度中心;
。ǘ┙M織、協調急救網絡醫院,共同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ㄈ└鶕⻊杖丝诤头⻊瞻霃皆O立急救分站;
。ㄋ模┙⒑屯晟圃呵凹本柔t療服務規章制度,對區(市)縣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進行業務指導;
(五)組織院前急救醫療培訓,開展院前急救醫療科研和急救知識、技能宣傳教育;
。┌凑諊摇⑹、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院前急救車輛及其急救藥品、器械、設備和醫務人員的配制及日常管理;
。ㄆ撸﹨f助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重大節日、慶典和大型社會活動的急救醫療保障以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縣(市)應當組建急救中心(站),負責本轄區院前急救醫療工作。
第十二條 “120”為本市院前急救呼叫專線電話。
急救中心(站)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和急救呼叫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專線電話線路,確保急救呼叫電話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虛假急救呼叫,不得惡意撥打或者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
第十三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并按照急救中心(站)的統一指揮調度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和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漆t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設置急診科,開展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急診科實行二十四小時開放,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關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內急救機構急診科的指導和監督,鼓勵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診室與重癥監護室一體化建設。
第十五條 機場、碼頭和客運車站的候機(船、車)室等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大型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現場、大型工業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以及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在院前急救人員到達前開展輔助性現場救護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第十六條 對緊急現場救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配置專職人員二十四小時接聽“120”急救呼叫電話。
負責接聽急救呼叫電話的人員應當熟悉急救醫療知識和院前急救機構的接診能力,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的急救呼叫錄音、院前急救救護車調度記錄及其出車、行駛的音視頻監控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條 院前急救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并按規定配備標志燈具、警報器,噴涂“120”等標志圖案。
每輛院前急救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一名,護士一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二到三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院前急救救護車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院前急救救護車執行急救醫療任務時,可以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以及應急車道;在禁止停車的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以配置非院前急救救護車用于轉運本單位病人、運送血液、器官、標本等。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派非院前急救救護車承擔院前急救醫療任務。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或者非緊急情況,非院前急救救護車不得用于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院前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因特殊情況無法進入患者住宅等現場開展院前急救服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患者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患者或者其家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已派出的院前急救救護車提供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院前急救救護車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患者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急就近、滿足專業需要和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愿的原則進行轉運,并提前通知院內急救機構。
患者或者其家屬拒絕前往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由患者或者其家屬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關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ㄒ唬┎∏槲<被蛘哂猩kU的;
。ǘ┮伤仆话l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ㄈ┗颊呋蛘咂浼覍偎x擇的院內急救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超過十公里的;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樾。
現場急救人員不得為謀取個人利益為患者指定或者推薦院內急救機構。
第二十六條 患者送達院內急救機構后,院前急救人員應當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診療及用藥情況等信息,并按規定填寫、保存病情交接單。
第二十七條 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患者。
確需將患者轉運至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救治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對符合轉院條件的,由首診院內急救機構聯系接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急救電話、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與“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聯動機制。各公共服務平臺接到急救求助信息時,應當及時聯系市急救中心。
第三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與交通、公安等部門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立體化院前急救網絡。
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及其他相關醫療機構醫師的交流和培養機制。
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院前急救醫療的專業人員,應當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和聘任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醫療機構急診醫師晉級副主任醫師前,應當在院前急救機構服務半年,服務時限可以替代基層服務時限,比照到基層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相關規定的急救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為參保人員提供急救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第三十四條 院前急救機構執行急救任務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咨詢路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并安排優先通行。
車輛和行人因讓行正在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而導致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制定急救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予以調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一)阻礙急救人員施救的;
。ǘ┪耆铓蚣本热藛T的;
。ㄈ┓欠ǹ哿、損毀救護車及急救醫療設備的;
(四)謊報呼救信息或者惡意撥打“120”呼救專線電話的;
。ㄎ澹┢渌麛_亂急救醫療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大政發〔1993〕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