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省政府令第228號)
已經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2017年1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加大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教育、衛生計生、民政、旅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應當征求有關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中,逐步實現城市無障礙環境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通過提供扶持資金、政府購買等方式,引導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增強全民無障礙環境意識。
國家機關以及機場、車站、銀行、醫院、商場、酒店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條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維護與管理,由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應當明確各自的改造、維護與管理責任。
第十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工程設計。對未依法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進行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應當明確改造比例、改造時限、鼓勵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優先納入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公園。
第十三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設置坡道或者緣石坡道,并不得有石墩、鐵鏈、圍擋等障礙物妨礙出入口正常通行;
(二)鋪設的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置服務臺、公用電話的,應當便于殘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置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置國際通用無障礙標志,無障礙標志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范;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方便殘疾人識別;
(八)在視力殘疾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四條 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的停車場;
(二)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AAA級以上旅游景區以及大型商場等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
(三)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
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無障礙停車位使用標識,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十五條 客運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和確定的達標期限,逐步使公共交通工具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公共汽車、出租車經營企業投入一定數量可供輪椅乘客乘坐的無障礙公共汽車、出租車。
第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運輸服務場所應當設置供發布交通班線等公共信息的電子屏幕和語音播報系統,設立供殘疾人、老年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并指派工作人員為有需求的人員提供咨詢、引路等服務。
第十七條 鄉、村莊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村鎮規劃,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新農村建設、農村危(舊)房改造等資源,同步推進鄉、村莊無障礙設施建設,優先為鄉(村)便民服務、衛生醫療、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場所,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殘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配備無障礙設施或者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文字或者手語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村莊、社區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資料。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以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郵政、電信、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文字、手語或者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邀請聽力、視力障礙的殘疾人、老年人集中參加公共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提供語音、手語、字幕、盲文或者大字體印刷材料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社區文化廣場、便民服務中心、養老服務場所、老年活動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使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方便聽力和言語障礙殘疾人、老年人報警、呼救。
第二十三條 貧困殘疾人家庭需要人民政府幫助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經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后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組織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勘查、提出設計方案并施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的方式實施。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款捐贈、志愿服務、設立基金等方式,幫助和支持貧困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四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障礙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破壞性作業或者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無障礙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落實維修管理費用;
(二)及時修復損毀、損壞的無障礙設施,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三)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對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情況聯合組織調查評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責任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調查處理。
鼓勵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巡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定期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維修不及時導致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并反饋情況。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隨意改變其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