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52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2號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陳 晏
2017年11月23日
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依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等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管理、采集匯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權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政務信息系統,包括由財政資金投資建設、財政資金與非財政資金聯合建設、行政機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者需要財政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行政機關業務應用的各類信息系統。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二)組織建立政府數據資源管理溝通協調機制;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制度;
(四)審核、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目錄;
(五)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本轄區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級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轄區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
(三)審核、匯總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數據目錄;
(四)組織開展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和服務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數據目錄管理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要求,對政府數據分類分級,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管理。
第九條 政府數據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和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以及相關標準,在其職責范圍內梳理本機關所掌握的政府數據資源,明確數據的元數據、來源業務、類別、共享開放屬性、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內容,及時編制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
第十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機關負責編制。
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建設項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主題信息資源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機關組織相關機關共同負責編制。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納入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集中存儲、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所在地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分別形成全市的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和共享目錄在政府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公布,開放目錄在政府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公布。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編制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進行動態維護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調整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因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情況涉及政府數據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共享目錄、開放目錄和政府數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四條 政府數據使用方對政府數據目錄和獲取的政府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或者開放平臺反饋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予以校核。
政府數據提供機關應當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進行相應處理,并反饋政府數據使用方。校核期間,有關行政機關辦理業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數據更正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本機關業務信息系統,應當編制該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
第三章 數據采集匯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數據,明確采集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數據采集格式樣本,確定采集數據的共享開放屬性、類別和級別。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不得侵害被采集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涉及公民個人數據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數據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采集政府數據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可以通過共享平臺獲取或者確認的政府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十九條 由多個行政機關協同采集的政府數據,應當由相關機關共同協商明確相應職責分工。不同機關提供的同一類別的數據不一致時,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核實。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采集的政府數據進行數字化和結構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存儲在“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應當事先進行保密審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并按照相關規范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提供和獲取的政府數據建立日志記錄,日志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確保數據使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范圍、程序、方式等規定,共享開放本機關的政府數據。
第四章 監督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強本機關信息系統的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保護,明確專人負責政府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出現安全問題時,及時向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標準規范,組織建立“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政府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防止數據丟失和毀損。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信息系統已遷移至“云上貴州”貴陽分平臺的,應當按照政府數據存儲和備份機制對數據進行備份、保護。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考核的相關規定,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對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資源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