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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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五)強制要求集團對非普通股的其他各級資本工具進行減記或轉為普通股。
(六)責令集團母公司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七)依法對集團母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資產公司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條 對于杠桿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集團母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集團母公司在限定期限內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集團母公司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集團母公司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第七十五條 對于集團財務杠桿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集團,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集團在限定期限內補充合格資本。
(二)要求集團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集團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四)限制或禁止新設機構、開辦新業務。
(五)責令集團對附屬機構進行清理整合,調整附屬機構股權結構或轉讓資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
第七十七條 集團母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期末后60個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遲披露。
第七十八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
(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最低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集團合格資本、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集團超額資本、杠桿率、集團財務杠桿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的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資產總額、信用風險資產減值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非交易賬簿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
第七十九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未在境內外上市的集團母公司可以適當簡化信息披露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資產公司應當參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資產公司應當在2020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集團超額資本和集團財務杠桿率監管指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資產公司提前達標。
第八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資本充足性指標計算的內部制度。集團母公司調整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計算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及時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國銀監會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5EA42413908F4005964875C834678BA3.html
附件信息:
附件1: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doc
附件2: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doc
附件3:市場風險標準法計量規則.doc
附件4: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計量規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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