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業經市政府16屆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玉剛
2017年12月28日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齊齊哈爾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含城鄉結合部)消防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組織落實各項農村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到網格化社會管理工作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居)民聯防組織,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自查,接受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簡易以外的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相應的農村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簡易火災事故調查,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督查考評,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必需的消防車輛、器材和裝備,明確專人負責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消防工作人員,負責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落實農村各項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開展農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十戶聯防”等形式的消防組織,定期組織志愿消防隊和村(居)民開展消防演練。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預算比例。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主要用于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扶持志愿消防隊建設,獎勵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農村消防公益事業。
第九條 鄉(鎮)總體規劃中應當含有消防規劃。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并含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道、消防通信等內容。
鄉(鎮)、村屯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進行供電、供水、道路、通信等公共設施建設時,與消防設施建設同步進行,并保障消防車道暢通。
每個行政村應當因地制宜的建立不少于2處采取防凍措施的消防車加水點,每個鄉(鎮)至少建1處消防上水鶴。
鄉(鎮)、行政村應當定期對加水點、上水鶴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滿足供水需求。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由鄉(鎮)消防員組成,其中鄉(鎮)專職消防員占半數以上),并配備人員、車輛、器材和裝備: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居住人口超過2萬人以上的鄉(鎮);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三)全國重點鎮、省級重點鎮、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其他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或距離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較遠(35公里以上)的鄉(鎮)。
鄉(鎮)專職消防隊由地方政府管理,在接到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指令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以外的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由鄉(鎮)消防員、專(兼)職輔警(其中鄉(鎮)志愿消防員占半數以上)、消防車輛、執勤站舍和經費保障的鄉(鎮)志愿消防隊。
鄉(鎮)志愿消防隊由鄉(鎮)政府管理,在接到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指令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人員以及鄉(鎮)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負責人的消防培訓。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規范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公約。防火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電源使用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勵農村居民住宅按照現行建筑標準,規范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五條 在春防、冬防、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防火措施,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六條 每戶村(居)民除在村內適當留有少量的柴草、飼草外,生活所用的柴草、飼草垛實行村外安全區域存放制度。
村(居)民留有的柴草、飼草量以每戶500公斤(或計算為體積)為中間基數,具體數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并報市級人民政府備案。
柴草、飼草垛村外存放區域應當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并與村(居)民住宅區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村(居)民燒荒、漚糞、祭祀等野外用火應當報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做好防護工作。
村(居)民使用的電氣設施應當符合質量標準,由持有安全操作證的電工統一安裝、檢修和維護,電、氣焊的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鄉(鎮)和行政村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消防知識,每個行政村應當設置不少于1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志和消防宣傳園地,增強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農村中小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每學期應當開設不少于4課時的消防安全知識課。
第十七條 農村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禁止擅自移動、圈占、埋壓、損毀、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設施和防火標志;
(二)禁止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禁止在高風險等級以上天氣室外吸煙、燒荒、燒垃圾;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飲服務業的經營用火;燃放孔明燈;室外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和能散發火花的生產作業;
(四)禁止在村(居)民區防火隔離帶內堆放可燃物;
(五)禁止私自拆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爐具設備和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六)禁止村(居)民在建房、挖坑、堆放柴草等雜物時,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占用防火間距;
(七)禁止在禁燒期內焚燒秸桿;
(八)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柴草、飼草堆放地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黑龍江省消防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有本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處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農村開設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滅火器材,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二)設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并保障暢通;
(三)敷設電氣線路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在農村從事木材加工、糧食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在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暢通;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處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村(居)民在村內堆放的柴草、飼草量超過規定數量的;
(二)柴草、飼草垛距離村(居)民住宅區小于50米。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參照《黑龍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黑龍江省消防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風險等級是指《城市火險氣象等級》規定的四級火險等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簡易火災是指無人員傷亡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經統計不足一萬元的、沒有放火嫌疑的、當事人對火災事故事實沒有異議的、非涉外的火災。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6日公布的《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