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第144號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江南水鄉古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南水鄉古鎮,是指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以及后續加入該名單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包括甪直、周莊、千燈、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澤、鳳凰等鎮。
第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應當遵循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古鎮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將古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古鎮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的規劃工作,并對古鎮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環境保護、水利(水務)、旅游、園林和綠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古鎮的下列保護和管理工作:
(一)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保護管理規劃;
(二)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保護名錄;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修繕保護計劃;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整治環境風貌;
(五)根據自身特色,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
(六)開展公眾教育,宣傳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七)定期巡查,發現違反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理或者報請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縣級市(區)、鎮財政資金;
(二)國家、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三)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資金;
(五)國際援助、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九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二)對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進行補助或者獎勵;
(三)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收儲非國有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遺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義務,有權對損害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一條 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鎮街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河湖水系;
(三)歷史文化街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
(六)傳統橋梁、廊棚、駁岸、水埠、古井等建(構)筑物;
(七)古樹名木;
(八)民風民俗、傳統戲曲、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歷史地名、方言、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江南水鄉古鎮構成要素。
第十三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分布現狀、保存質量、完整性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結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合理劃定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核心保護范圍即遺產核心區,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重要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即遺產緩沖區,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風貌協調區域。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古鎮主要出入口設立示意圖,標識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第十五條 遺產核心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重點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體組合、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體現傳統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
(二)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原地、原面積、原高度、原式樣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筑物;
(三)對影響江南水鄉古鎮格局風貌的障礙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實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遺產緩沖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延續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空間布局和整體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其高度、體量、色彩、形式、空間尺度等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保持江南水鄉古鎮的歷史水系,貫通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部河湖以及內部河湖與外圍水系,合理恢復重要歷史河湖,不得填堵現有河湖。
實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質。
修繕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的傳統駁岸、橋梁、水埠的,應當采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
(二)經營者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三)超標準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排放油煙;
(四)在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及其保護標志上刻劃、涂污;
(六)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七)侵占、填埋河湖水域;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不得新設架空線路。設置店招、廣告、霓虹燈、道路標志、旅游標識等,應當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現有影響古鎮歷史風貌的架空線路、店招、廣告、霓虹燈、道路標志、旅游標識等,應當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及其保護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傳統民居的保護責任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保護責任。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保護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各自的保護責任。
傳統民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并配合所有權人對傳統民居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
第二十一條 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對傳統民居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和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傳統民居的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保持傳統民居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傳統民居。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傳統民居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繕應當使用原材料、原工藝。
無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藝,需要新材料、新工藝替換的,修繕部分應當進行標記,與原有部分有所區別。
第二十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經濟發展模式,依法公布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并適時調整,防止無序和過度開發。
保護發展江南水鄉古鎮原有的手工藝和其他傳統產業。
對嚴重污染環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壞環境風貌的單位,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轉產或者搬遷。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資源發展旅游。古鎮的旅游發展應當符合自身特點和保護規劃,避免旅游活動對遺產保護和當地居民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旅游產品的設計開發,應當充分展示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避免同質化。
第二十五條 江南水鄉古鎮實行交通總量控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開發特色水上交通,提倡綠色出行。換乘中心和停車場應當在遺產核心區外規劃建設,逐步恢復遺產核心區的慢行系統。
第二十六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消防、防洪排澇、地震疏散等防災體系設計,應當符合古鎮自身特點和保護規劃,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災體系的歷史價值與實用價值。
遺產核心區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縣級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當地居民參與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租金減免和經費補助等方式,鼓勵當地居民在古鎮居住、就業、創業。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可以對自愿穿著水鄉服飾,展示當地民風民俗、傳統禮儀、飲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當地居民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出資、捐資、捐贈或者租用歷史建筑、古建筑、傳統民居等方式,參與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利用,在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風貌的基礎上,提供體驗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陳列等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資源普查、景點導覽、非遺傳承、技術培訓、文化研究、修繕保護和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開展與國際、國內遺產保護組織等相關團體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三十條 江南水鄉古鎮因保護管理不善,致使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當地居民,是指兩代以上長期生活在江南水鄉古鎮,通曉并使用當地語言,延續當地生活方式和民風民俗的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