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省長 李國英
2017年12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省政府規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向縱深發展,營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現決定廢止《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等9部省政府規章:
一、《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1994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4〕29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安徽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安徽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安徽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 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六、《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發布 根據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安徽省郵政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發布)
八、《安徽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發布)
九、《安徽省體育經營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