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誠
2017年11月1日
蚌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總體目標是通過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城鄉環境衛生條件明顯改善,影響健康的主要環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眾文明衛生素質顯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廣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進一步改善,重點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衛生問題防控干預取得明顯成效,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針,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級愛國衛生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保障愛國衛生活動正常開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規劃、計劃,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鑒定以及效果評價;
(四)指導并監督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負責組織實施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農村改廁信息統計、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除害防病等工作;
(六)開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鎮建設,開展以健康社區(村)、家庭、學校、單位為重點的健康“細胞”工程建設;
(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八)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愛衛會工作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駐蚌單位可以設立愛國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具備與其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編制、人員和工作條件。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健全、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實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城鄉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替代環境衛生設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原有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及居民住宅區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教育;
(二)環境干凈整潔,環衛設施齊全、規范,廁所符合衛生要求,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三)室內衛生狀況良好,樓道內整潔,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門窗無破損;
(四)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設有禁止吸煙標志;
(五)院內無違章建筑,物品、車輛擺放整齊;
(六)無違規擺攤設點;
(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落實;
(八)單位食堂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設施、用具符合衛生要求,從業人員經體檢、培訓合格后上崗;
(九)門前責任區內衛生和秩序良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及村莊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置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二)有衛生保潔制度和人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
(三)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明顯坑洼積水,無垃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糞堆定點存放;
(四)庭院內外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整齊;
(五)村民飲用安全衛生水,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六)家畜家禽實行圈養,村內無散養家畜家禽現象;
(七)定期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較低水平。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公園、水系河道、商業聚集區、早市夜市、農貿市場、停車場、砂石料場、建筑工地、拆遷工地、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城鄉結合部以及其他影響城鄉衛生質量的重點部位和區域,其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衛生管理,落實專職保潔隊伍。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療養機構、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制品廠、化學制品廠、污水處理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超標排放。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賓館旅店、洗浴、美容美發、網吧等公共場所應當布局合理、標志明顯、管理有序,有嚴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提(警)示標志,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齊全。
第二十二條 提倡全民控煙,廣泛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禁煙和控煙工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三條 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網絡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定期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設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消殺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小作坊、小攤點納入監管范圍,監督經營場所配置保潔、清洗、消毒設施和工具,落實清潔和消毒制度;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持健康證、食品安全培訓和衛生培訓合格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城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限制飼養寵物。經批準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第二十六條 每年4月、9月設定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以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宣傳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十七條 設立每月第一個星期五為城市“居民衛生與健康行動日”。各單位應在當日組織衛生大掃除,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以合理膳食和適量運動為切入點,倡導和傳播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綜合監督與專業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常規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并對各責任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一)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領導情況;
(二)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三)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情況;
(四)食品安全、公共場所等公共衛生情況;
(五)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疾病防控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監督、勸阻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愛衛辦要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監督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對違反愛國衛生規定行為的投訴,督導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年度目標考核成績優異的;
(二)創建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當年被考核命名為省級衛生鎮、村(社區)和衛生先進單位,省、市級健康社區和健康單位的;
(三)愛國衛生專項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
(四)參加重大愛國衛生活動,并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情況作為創建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和文明單位的重要標準;衛生不達標的,不能推薦評選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和文明單位。
第三十五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愛衛會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愛國衛生工作檢查不合格的;
(三)對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
(四)對涉及愛國衛生的舉報采取拖、推,不按章受理的;
(五)違反愛國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對單位、個人其他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愛國衛生工作措施不力、嚴重失職的,由責任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