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就不作為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對同一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逕行調解。
第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經人民法院準許,第三人可以參加調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愿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八十七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ㄒ唬┰嫠劳觯毜却浣H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环疆斒氯艘虿豢煽沽Φ氖掠刹荒軈⒓釉V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讣膶徟许氁韵嚓P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ㄆ撸┢渌麘斨兄乖V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八十八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ㄒ唬┰嫠劳,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ǘ┳鳛樵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因本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原因中止訴訟滿九十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八十九條 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可以一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判決恢復原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第九十二條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九十三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于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并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經釋明,原告請求一并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賠償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一并判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賠償事項另行提起訴訟。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
(一)處理期限輕微違法;
。ǘ┩ㄖ⑺瓦_等程序輕微違法;
。ㄈ┢渌绦蜉p微違法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損失系由其自身過錯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各方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確定行政機關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
(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ǘp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
。ㄈ┬姓袨榈膬热菘陀^上不可能實施;
。ㄋ模┢渌卮笄颐黠@違法的情形。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零一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ㄒ唬┎挥枇;
(二)駁回起訴;
。ㄈ┕茌牣愖h;
。ㄋ模┙K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扑突蛘咧付ü茌;
。ㄆ撸┰V訟期間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八)財產保全;
。ň牛┫扔鑸绦;
。ㄊ试S或者不準許撤訴;
。ㄊ唬┭a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十二)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ㄊ┨釋彙⒅噶钤賹徎蛘甙l回重審;
。ㄊ模试S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零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能夠明確區分;“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責任承擔等沒有實質分歧。
第一百零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頭通知、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合理的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同意立即開庭或者縮短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近期開庭。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ㄒ唬┖笤V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ǘ┖笤V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發送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收的訴訟費用,一并報送。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當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繼續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行政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ㄈ⿹宰鞒鲈袥Q、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申請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查再審申請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對其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ㄒ唬┤嗣穹ㄔ厚g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ㄈ┰賹徟袥Q、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和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本解釋規定的申請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
。ㄈ┤嗣駲z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其他應當終結再審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ǘ┑诙䦟徣嗣穹ㄔ壕S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ㄈ┑诙䦟徣嗣穹ㄔ壕S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過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審查抗訴材料期間,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開庭時,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裁定再審,并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限制。
八、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一百二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第一百三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
行政機關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和代理權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九、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對原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可以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
十、相關民事爭議的一并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或者案件當事人一致同意相關民事爭議在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人民法院準許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行政案件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審理期限內。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ǘ┻`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
(三)約定仲裁或者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
。ㄋ模┢渌灰艘徊徖砻袷聽幾h的情形。
對不予準許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一百四十三條 行政訴訟原告在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行政訴訟原告撤訴,但其對已經提起的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應當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標準分別收取訴訟費用。
十一、規范性文件的一并審查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并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并審查。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
制定機關申請出庭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并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ㄒ唬┏街贫C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ǘ┡c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ㄋ模┪绰男蟹ǘㄅ鷾食绦颉⒐_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規范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規范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接收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一百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范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范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十二、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或者其他行政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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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ㄋ模┍簧暾埲耸窃撔姓袨樗_定的義務人;
。ㄎ澹┍簧暾埲嗽谛姓袨榇_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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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提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七日內由行政審判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
。ǘ┟黠@缺乏事實根據的;
。ㄈ┟黠@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四)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行政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十三、附則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本解釋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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