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第七十六條 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加強信息披露,并可以組織會員就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保險經紀相關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保險經紀人的監管。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注重對轄區內保險經紀人的行為監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并實施行政處罰和其他監管措施。
第七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委派監管人員列席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
第八十條 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混亂,從事重大違法違規活動的,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要求,對分支機構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撤銷等措施。
第八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經紀人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務許可及相關事項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和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九)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是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八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經紀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保險經紀業務許可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八十六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險經紀業務許可或者其他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八十七條 保險經紀人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人未按規定聘任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未按規定聘任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保險經紀人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第九十條 保險經紀人在許可證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其復印件;
(二)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第九十一條 保險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九十二條 保險經紀人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的,或者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五十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有本規定第六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第九十七條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六十四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保險經紀人未按本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第一百條 保險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資本;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三)未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經紀業務;
(四)未按規定開展再保險經紀業務;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
(八)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從業人員,離職后被發現在原工作期間違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零五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外資保險經紀人適用本規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的保險經紀人的設立和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定有關“5日”“10日”“15日”“2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9年9月25日發布的《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6號)、2013年1月6日發布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3號)、2013年4月27日發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6號)同時廢止。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