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政府令第229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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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由贛江新區行使 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
經研究,省人民政府決定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共計61項,由原實施機關依法委托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在贛江新區范圍內實施。原實施機關要加強對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贛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要主動對接,規范管理,優化流程,落實責任,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建立承接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有效機制,在本《決定》發布后三十日內完成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銜接落實。
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或者其他實際情況需要對本《決定》附件目錄中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進行取消、下放或者調整的,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對目錄中的經濟社會管理權 限予以適時調整。
附件:省人民政府決定由贛江新區行使的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6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