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31)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管理,規范地理信息數據獲取、處理、更新和匯集行為,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數據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等地理信息的獲取、處理、更新、匯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組織獲取、處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門、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或者義務時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指導市、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和管理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省、市、縣三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互聯互通。
第六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根據應用需求,建設和管理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新建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充分利用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數據服務和功能服務;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設的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好與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無縫對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劃分,將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統一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應用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八條 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并且適時修訂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發布。
第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江西省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目錄,于每年三月底前,依托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臺,向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匯集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工作的,可以適當延期,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匯集、更新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江西省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臺,以聯機等方式獲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并負責對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數據的集成工作,將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發布,并將其目錄及時更新至江西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更新。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匯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因建設、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目錄、用戶權限、獲取途徑等事項,提供瀏覽、查詢、鏈接、下載等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在互聯網上向公眾無償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在政務外網上,以聯機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在政務內網上,依據用戶權限,針對用戶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按規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務。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并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按照網絡安全和數據保密規定使用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獲取、處理、提供等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使用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需求,有適宜遙感影像資料的,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規定提供;無適宜遙感影像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自行組織獲取。自行組織獲取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集,納入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庫進行統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高分專項衛星遙感影像資料的獲取、分發共享、應用推廣等工作并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安全審查機制,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
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獲取、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的存儲管理和檔案建設,保障數據資料安全。
第十八條 地理信息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通過共享獲取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應當尊重權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注明地理信息數據來源,不得損害地理信息數據權屬單位的合法權益。
未經權屬單位同意,不得利用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安全技術體系,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建立災備恢復機制,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理信息數據匯集、共享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M織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ǘ┪醇皶r集成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并將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數據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的;
。ㄈ┪窗磿r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服務的;
。ㄋ模┪床扇∮行У陌踩捅C艽胧,致使地理信息數據丟失、損壞或者泄密的;
(五)未經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將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匆幎ǖ臅r間和范圍匯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ǘ┪床扇∮行У陌踩捅C艽胧,致使地理信息數據丟失、損壞或者泄密的;
(三)未經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將獲取的地理信息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底圖服務和空間基準服務的數據,包括:柵格地圖、數字線劃圖、數字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圖等各類基本比例尺地圖以及空間基準數據等,涵蓋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控制點、地名等各類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是指為滿足農業、林業、交通、水利、規劃等特定行業需求,形成和產生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和范圍密切相關的數據。通常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產生,著重表示一種或者數種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是指通過光學、雷達、紅外、多光譜等各種類型傳感器獲取的對地觀測影像資料。其中,以飛機、飛艇、氣球等航空飛行器為傳感器搭載平臺獲取的影像資料,稱為航空遙感影像資料;以衛星、飛船、航天飛機等航天飛行器為傳感器搭載平臺獲取的影像資料,稱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指以地理空間框架數據為基礎,以地理信息系統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與空間信息有關的非空間信息,以寬帶網絡為載體,以各種信息終端為媒介,面向政府、公眾、行業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務平臺。
災備恢復,是指一個數據中心發生故障或者災難時,其他數據中心可以正常運行并對關鍵業務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接管,實現互為備份,將故障或者癱瘓狀態的系統恢復到可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