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8年1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省政府決定對《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經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刪去第二款。
二、第六條第三項中的“具有糧食保管從業資格的人員”修改為“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第四項中的“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人員”修改為“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質量檢驗員”。
三、刪去第七條。
四、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二項修改為:“(二)資金籌措能力證明”。第四項修改為:“(四)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檢驗、保管人員專業培訓證明”。
五、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糧食經營者注冊、變更、注銷、吊銷等有關登記信息。”
六、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第三十一條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修改為“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刪去“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八、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