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管理辦法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管理辦法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管理辦法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管理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晏
2018年1月4日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筑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后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
第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筑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
第七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
第九條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后就地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筑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并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組織維修、疏通。
第十四條 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筑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后,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費按有關規定核撥。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和其他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清除措施,逾期未采取清除措施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安全的建(構)筑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