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
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2017年)
《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3日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魏樹旺 2017年12月11日
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遵義綜合保稅區建設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遵義綜合保稅區的批復》(國函〔2017〕90號)有關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遵義綜合保稅區及其托管區配套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遵義綜合保稅區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在遵義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為東至經四路、南至新田路、西至挑水河、北至雙新快線,重點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實行封閉管理。
遵義綜合保稅區及其托管區配套區是指貴州新蒲經濟開發區范圍,范圍為東鄰洛安江、南靠杭瑞高速、西至仁江河、北抵紅安大道以內的區域,規劃面積30平方公里(含綜保區圍網內面積1.1平方公里)。
綜保區的范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綜保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精簡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優良、高度開放的原則,努力打造成為遵義對外開放主陣地、黔川渝結合部開放主平臺、西部內陸開放示范區、全國特色綜合保稅區。
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保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具體負責綜保區的建設發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綜保區的貫徹實施,制訂和組織實施綜保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二)擬定綜保區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綜保區內企業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貨物貿易以及相關保稅業務的協調、指導、監督、服務等工作;
(四)為當地政府和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金融、公安、環保等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協調相關部門在綜保區推行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創新監管模式;
(五)負責綜保區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土地前期開發、規劃建設等工作;
(六)負責綜保區內企業建設發展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負責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貴州新蒲經濟開發區委托綜保區管委會管理,作為托管區配套區,與綜保區實行“五個統籌”,即:統籌區內區外、統籌開發建設、統籌產業發展、統籌招商引資、統籌人員使用。
第八條 綜保區管委會根據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編制綜保區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綜保區內的行政社會事務實行屬地管理,由新蒲新區管委會負責。
第十條 遵義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收、公安、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綜保區派駐機構人員或設立服務窗口開展服務,綜保區管委會負責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
第十一條 綜保區管委會作為市一級預算單位,由市財政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綜保區管委會實現彈性用人機制,探索建立授薪員額制人員管理,在引進人才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建立分配激勵機制,將薪酬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掛鉤。
第十三條 成立遵義綜合保稅區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綜保區開發經營企業主體,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綜保區管委會管理,享有綜保區開發建設權及對所投資項目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負責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的維護、經營性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三章 投資與運營
第十四條 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建立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十五條 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環境和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積極推行“證照分離”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許可外,綜保區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依法申辦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綜保區充分發揮保稅加工、保稅物流、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虛擬口岸、網外配套等功能,重點發展以大數據為引領的智能終端產業、以綠色生態為特色的輕工產業、以航天航空配套為主的裝備制造業;積極開展出口加工、物流分撥、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金融服務以及其他新型貿易業務,打造成為主導產業突出、特色鮮明的綜合保稅區。
第十八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
(一)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
(二)跨境股權投資;
(三)抵銷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
(四)開立離岸結算賬戶;
(五)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
(六)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
(七)跨境電子商務支付;
(八)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程序和企業擔保項下業務手續;
(九)經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國家對綜保區創新試點業務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其他區域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經批準適用綜保區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跨國公司在綜保區設立總部和集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為一體的運營中心。
第二十條 鼓勵依法設立的檢驗、鑒定、認證、信用、勞務、公證、會計、律師、金融、保險、信息等專業機構,為綜保區內的企業提供服務。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檢驗、鑒定等專業機構規范和發展的制度。
第四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綜保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檢驗檢疫要求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備,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支持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創新制度、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模式優化監管措施,提供通關便利。
第二十二條 綜保區圍網內區域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封閉化管理,進出人員和運輸工具憑綜保區管委會發放的專用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關監督和檢查。綜保區管委會負責協調海關等有關單位,落實必要的監管措施,保障進出人員和運輸工具正常、有序、便捷通行。
第二十三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外匯、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綜保區信息標準化建設,及時發布公共信息,實現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提供相關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綜保區管委會組織會同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外匯、商務、口岸、邊防檢查、交通運輸、機場等單位建立綜保區聯席會議制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在投資貿易便利化上先行先試,積極創新監管制度,提高通關效率。
第二十五條 綜保區管委會設立聯合查驗中心,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由口岸監管部門根據需要進行聯合查驗。
第二十六條 綜保區內的土地使用權,除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讓方式取得。綜保區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應當優先納入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全額用于綜保區的建設發展:
(一)各級財政給予綜保區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資金;
(二)綜保區規劃范圍內土地出讓收益市、區留存部分;
(三)綜保區規劃范圍內財政收入市、區留存部分;
(四)綜保區內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經營收益。
第二十八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公正透明、優質高效、規范便捷的服務:
(一)制定統一的管理服務規范或者標準,依法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二)設立政務服務集中辦理場所和網上辦事大廳,實行一表申報、一口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文書等制度;
(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企業信用系統及其相關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務企業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促進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設立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對綜保區內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并可以探索共同建立市級“支持進出口貿易發展資金”“退稅資金周轉池”“退稅融資擔保池”和開展“外貿信用貸”等業務,促進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或者協調處理各類訴求,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修改有關綜保區管理服務的政策、制度,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 綜保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當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