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對外僑不動產之繼承及遺贈問題應怎樣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對外僑不動產之繼承及遺贈問題應怎樣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對外僑不動產之繼承及遺贈問題應怎樣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對外僑不動產之繼承及遺贈問題應怎樣處理的意見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外僑死后,其不動產之繼承及遺贈問題應分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辦理;如所遺留的是土地,應由我政府收回,任何人不得繼承或被遺贈。如房屋,只能由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繼承或遺贈中國籍親友。倘上項繼承人不在我國內,可由我有關機關設法通知或公告其限期申報繼承,一面由我有關機關將死者之遺產代為管理,如逾期不來申報繼承,遺產由我政府收歸國有,如死者系與我國已建立外交關系國家僑民,則除由有關機關定期公告外,應再通知其駐華使領館,請其設法通知。如無配偶及直系親屬繼承,亦無遺贈給其中國籍親友之遺囑,則由我政府收歸國有,此項房屋概不得遺贈外國籍之非直系親屬或好友,亦不得遺贈外國政府機構或僑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