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號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2月25日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tǒng)一,市政府決定對《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2004年市政府1號令頒布,2016年市政府3號令修正)予以廢止。
《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
辦法》的廢止說明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關于糾正處理地方政府規(guī)章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有關規(guī)定的函》(國法秘備函〔2017〕447號)的要求,蘭州市政府法制辦向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下發(fā)《關于清理政府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蘭府法〔2017〕27號)。經清理,《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2004年蘭州市人民政府1號令發(fā)布,2016年市政府3號令修正)(以下簡稱《辦法》)涉及“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問題,應當予以廢止,理由如下:
一、《辦法》個別條款與全國人大相關規(guī)定不符
《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項目資金使用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費用結算和采購、供貨費用結算,應當以竣工決算審計結果為準!比珖舜蠓üの2017年印發(fā)《對地方性法規(guī)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guī)定的研究意見》的函(法工委函〔2017〕2號)認為:直接規(guī)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規(guī)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保障,在法律上卻存在問題,一是實質上是以審計決定改變建設工程合同,擴大了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范圍;二是地方性法規(guī)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合同雙方竣工結算依據,將適用于被審計結算單位的審計決定擴大適用于被審計單位的合同相對人,限制了施工企業(yè)正當的合同權利,缺乏上位法依據,超越了地方立法權。
二、《辦法》部分內容與國家的相關政策不符
《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財政部門批復財政投資或融資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和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應當以該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為準。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計劃、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以及資產移交手續(xù)!痹撘(guī)定內容與2017年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19號)要求“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相矛盾。《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市政府公布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國債資金建設項目,市審計機關應當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钡谑藯l規(guī)定“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币陨弦(guī)定內容與2017年1月6日《審計署關于地方審計機關2017年度應重點抓好的工作任務》(審辦發(fā)〔2017〕1號)“依法獨立做好投資審計,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研論證、項目審批、招投標、合同簽訂、物資采購、項目結算和決算、竣工驗收等工程管理工作”的要求不相符。相應《辦法》第五章針對上述條款設定的行政處罰也不能適用。